秦楚網-十堰頭條訊 記者 楊建波 特約記者 羅 忠 陳 霞 報道:從4月15日開始,十堰擬對上路行駛的"紅牌車"開始處罰。記者從市公安交管局獲悉,從3月30日至4月3日,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《關于禁止違標電動車生產、銷售和上路行駛的通告》向廣大市民征求意見,大家可以通過郵箱或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據悉,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,維護道路交通秩序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,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《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(試行)》,十堰自2019年9月25日起實行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。其中,對于2019年4月15日前購置、不符合新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,可申請辦理有效期限為3年的臨時通行號牌(簡稱“紅牌車”)。
按此規定,從2022年4月15日起,所有違標電動車(包括未經車管所核發機動車號牌的二、三、四輪電動車和紅牌車)禁止上路行駛。目前,市公安局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擬聯合出臺關于《關于禁止違標電動車生產、銷售和上路行駛的通告》(征求意見稿)。意見稿除了規定“紅牌車”從4月15開始,禁止上路行駛外,還要求本市“紅牌車”應當立即到轄區交警大隊辦理注銷登記。
同時,禁止生產企業生產違標電動車和禁止銷售違標電動車(包括省內、省外非車管所核發牌照的電動車)。所有違標電動二輪車可以到銷售單位換購合標電動自行車。
從4月15日后,對于違規上道路行駛的,依法予以處罰。對違規生產、銷售的,依法責令停止生產、銷售,予以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依法吊銷營業執照。違反通告其他規定的,由相關部門依照國家相關法律、法規處理。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給予行政拘留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為增強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公開性和透明度,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。市公安交管局從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3日,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。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:
一、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至:540604066@qq.com。
二、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:十堰市茅箭區五堰街辦河北路28號法制大隊604室(郵政編碼:442000)。
聯系人:王立明,聯系電話:0719-8897068。
>>附件:《關于禁止違標電動車生產、銷售和上路行駛的通告》(征求意見稿)全文
關于禁止違標電動車生產、銷售和上路行駛的通告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》《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》及其省級相關部門要求,通告如下:
第一條 違標電動車禁止上路行駛
十堰違標電動自行車(指懸掛白底紅字牌照的車輛,以下簡稱“紅牌車”)過渡期為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。自2022年4月15日起,所有違標電動車(包括未經車管所核發機動車號牌的二、三、四輪電動車和紅牌車)禁止上路行駛。
本市紅牌車應當立即到轄區交警大隊辦理注銷登記。
第二條 禁止生產、銷售違標電動車
禁止生產企業生產違標電動車。
禁止銷售違標電動車(包括省內、省外非車管所核發牌照的電動車)。
所有違標電動二輪車可以到銷售單位換購合標電動自行車。
第三條 違禁法律后果
對違規上道路行駛的,依法予以處罰。
對違規生產、銷售的,依法責令停止生產、銷售,予以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依法吊銷營業執照。
違反本通告其他規定的,由相關部門依照國家相關法律、法規處理。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給予行政拘留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特此通告。
十堰市公安局
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
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局